我叫付金輝,男,于1966年3月2號出生,家住臨清市古樓街陽光小區(qū)臨街東2戶,是劉騰交通肇事一案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
我檢舉臨清市公安局干警李汝增在辦案交警張連坦帶領下進入監(jiān)獄,進行串供事實如下:
一、劉騰交通肇事一案,臨清市人民法院在2016年12月15日早9:00點進行了開庭審理,在審理過程中,被告劉騰在詢問過程中供述,原告的親叔叔,公安機關正式干警李汝增在劉騰被抓獲后,就親自前往抓捕劉騰的地點提審劉騰,并多次親自前往看守所提審劉騰,親自尋找相關人員,左右案件的進行,致使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中出現(xiàn)大量對我不利的結果,甚至出現(xiàn)了不應當由公安機關介入的民事案件證據(jù),李汝增當庭承認是在辦案交警張連坦的帶領下進入的監(jiān)獄,所做的一切完全屬實,并直言不諱的當庭承認,是為了搞定劉騰與我的關系,以便獲得額外的不當利益,嚴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權益。
李汝增,張連坦、身為公安干警、國家執(zhí)法人員 ,原告的直系親屬,本應主動回避,然而李汝增卻違法干涉案件調查,積極主動參與到交警部門的審訊,并多次表明個人身份,指示,暗示當事人做出不屬實的供述,作為交警部門的領導,完全違背事實,所有的證據(jù)均程序違法,不能作為有效證據(jù)使用。
以上的情況是屬實的,有法院庭審筆錄在案為憑,李汝增也當庭承認,并記錄在案,致使臨清法院在第三次審理只聽取他們的串供口供,對我做出不利的判決。沒有按照事實證據(jù)進行審理。懇請上級法院領導以照事實證據(jù)進行審理,以維護我的合法權益。
以上供述如有虛假,我甘愿負法律責任。
以下為事情經(jīng)過:
我把車借給朋友邵斌,邵斌把車鑰匙放在了帝苑國際歌廳的吧臺上,劉騰相中了那里的一個小姐經(jīng)常去玩,那天劉騰在吧臺上拿著鑰匙把車開走了,二十分鐘左右就給邵斌打電話說我撞了人了,邵斌一聽就說讓他給我打電話,我接電話就問他撞的怎么樣,人怎么樣,他說沒有多大事,一會就關機了,我也聯(lián)系不到他了。過了兩天交警隊給我打電話說叫我去,我去了已后交警隊張連坦問我了經(jīng)過后叫我把劉騰和車找到,我就找到了他家里叫他投案自首,當時他老婆也在家里,他答應的挺好,就是不想去,過幾天就找不到他了,他的電話又關機,過了半年他被公安機關抓住了關進了看守所,在法院第一開庭審理的時候,法官問他你為什么說的跟一開始說的不一樣,是誰讓你這樣說的,他說是李汝增讓他說的,法官說你說的那個人在這里嗎,他馬上指認了李汝增,李汝增也當庭承認是張連坦帶領進入看守所進行串供事實,并直言不諱的當庭承認,是為了搞定劉騰與我的關系,以便獲得額外的不當利益。
為此檢察官,把張連坦,李汝增串供的口供做為了非法證據(jù)排除。
所有我第一次,第二次的官司都勝訴。
張連坦,李汝增到中院活動,致使中院第三次返還。臨清法院第三次審理沒有按照事實證據(jù)判決,而聽取了他們的串供口供,和不實之詞,對我做出了錯誤的判決。我實在是冤枉,請您們主持正義。
付金輝:13906352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