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晚,黑龍江省伊春市的王先生向媒體求助,稱他年僅6歲的女兒在放學回家路上不幸被一輛警車撞倒,目前仍躺在重癥監(jiān)護室內,如今他正面臨巨大的經濟壓力,幾乎無力承擔后續(xù)的醫(yī)療費用。
11月4日,媒體從伊春市翠巒區(qū)公安局工作人員處獲悉,此事正在調查中。同時媒體也致電了肇事司機崔某,他表示,不是警車撞人,警車(當時)屬于正常行駛。
據王先生介紹,事情發(fā)生在10月30日下午6時左右,他的女兒正好乘坐車輛放學回家。“車輛停靠在小區(qū)對面的路邊,孩子在確認四周沒有車輛的情況下,便自己穿過馬路回家,就在快走到時,一輛疾馳而來的警車將她撞倒。據周圍目擊者稱,警車速度比較快,孩子被撞飛了十多米遠。”
視頻截圖。圖源:受訪者提供
6歲女孩被警車撞飛家長質疑超速
事故責任目前正在認定中
距離事故發(fā)生已經過去4天,王先生的女兒還躺在重癥監(jiān)護室內。檢查結果顯示,目前孩子存在雙額葉損傷,蛛網膜下腔出血,右側上頜竇內積血等情況。
據媒體消息,王先生表示,出事故的路段為限速40千米/小時的雙向單車道小路,事發(fā)位置在一處T型路口附近。他告訴媒體,交警曾讓肇事民警進行酒精測試,已排除酒駕。但家屬認為,通過路邊監(jiān)控來看,肇事警車可能存在超速情況。
王先生稱,肇事司機系民警崔某某,事發(fā)時崔某某獨自駕駛警車,車內無其他人員。崔某某自稱正在執(zhí)行公務,但沒穿帶警號的警服,其解釋為“警號沒下來”。
王先生說,得知女兒受傷的消息后,他立即從家里趕到事故現場,并迅速將孩子送往醫(yī)院。事后,他才查看了周邊的監(jiān)控錄像。
根據王先生提供的視頻監(jiān)控資料顯示,30日下午5點47分,小女孩從一輛面包車上下來,環(huán)顧四周情況后,從面包車的后部跑向馬路對面。就在這時,一輛并未開啟警示燈的警車從一側迅速駛來,將小女孩撞飛了出去。另一段監(jiān)控錄像則顯示,事故發(fā)生后,一名身穿警服的人員迅速下車,朝小女孩跑去,查看她的傷情。
“小孩是連走帶跳的,但車肯定超速,我不信要是開30千米/小時能把孩子撞成這樣。”王先生說。
至于此次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問題,王先生解釋道,由于可能涉及公安機關的內部程序問題,目前尚未得到認定。他承認,女兒確實是橫穿了馬路,但他也表示小區(qū)附近并沒有設置斑馬線,平日里居民們也都是通過橫穿馬路的方式走到對面的。
雖然女兒的確存在橫穿馬路的行為,但王先生在采訪過程中也提出自己的一些相關疑問。11月4日下午,媒體聯系了涉事司機崔某,他表示,不是警車撞人,警車屬于正常行駛。當媒體想進一步了解情況時,崔某表示暫不接受采訪,如有需求可向宣傳部門了解情況。
隨即,媒體致電伊春市翠巒區(qū)公安局負責宣傳的處室,工作人員稱他們目前正在對相關情況進行了解,等調查結束后或會發(fā)布通報。
另據媒體報道,交警部門回應稱,事故責任正在認定,保險已墊付醫(yī)療費1.8萬元,相關救助基金已走完流程,將盡快劃撥。
民警執(zhí)行公務致人受傷
責任如何劃分?
雖然是執(zhí)行公務,但因此造成無辜者損傷仍需賠償。知名刑事辯護律師、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表示,一般情況下,警車在執(zhí)行緊急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并且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但是,這里強調的是“確保安全”的前提,并不意味著可以隨意超速或違章,應當保證公共安全。如果因超速或違章行為導致了事故的發(fā)生,仍然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如果警車在非執(zhí)行緊急任務時,必須遵守交通規(guī)則,不享有上述特權,如有超速或其他違章行為,將按照普通車輛的標準進行處罰。
付建認為,如果最終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警車有責任,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范圍包括醫(yī)療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等費用。民警所屬單位內部可能會依據行政紀律管理規(guī)定對肇事民警進行處分。
法條鏈接:
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中,給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機關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來源:潮新聞、大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