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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于2024-01-10 06:47:14 IP歸屬地: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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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杭州發(fā)布《杭州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進一步完善工程質量風險防控機制,維護群眾住房合法權益。

其中,針對房屋的質量保障,官方明確指出,建設單位在開工前,與保險公司簽訂書面保險合同,對住宅的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防水、保溫、全裝修住宅的電氣、網(wǎng)絡、裝修等方面的品質進行至少兩年以上的投保(該投保時間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滿兩年之日起計算。)

其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為建設單位;保險人為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和索賠權益人為業(yè)主,即住宅工程所有權人,或尚未依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但享有業(yè)主權利、承擔業(yè)主義務的單位或自然人。

這就意味著,無論是住宅開發(fā)還是商品房項目,都需要為其工程質量提供額外的保障機制。

通過這一措施,購房者不僅可以獲得更高質量的住房,而且在面對任何潛在的質量問題時,也有了明確的解決途徑和賠償保障。

該項規(guī)定將從202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為期兩年。為市民創(chuàng)造更加安心、高品質的居住環(huán)境。

杭州新政出爐!房屋質量有保障了

以下為文件原文:

杭州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依據(jù))為建立健全工程質量風險防控機制,積極引入住宅質量保險市場化運作,優(yōu)化建筑業(yè)營商環(huán)境,全面提升杭州市住宅工程質量水平,維護住宅產(chǎn)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提升群眾“住有宜居”幸福感和獲得感。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質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fā)〔2020〕85號)、《浙江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關于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實施意見》(浙建〔2021〕15號)和《杭州市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條例》(市人大第十四屆常務委員會第13號公告)有關要求,同時根據(jù)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以下簡稱住宅質量保險),是指由住宅工程建設單位投保,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對在保險范圍和保險期限內(nèi)出現(xiàn)的因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所導致的投保建筑物損壞,履行維修和賠償義務的保險。

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是指住宅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標準或合同的約定,并在使用過程中暴露出的質量缺陷。

住宅質量保險的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為建設單位;保險人為保險公司;業(yè)主是指住宅工程所有權人,或尚未依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但享有業(yè)主權利、承擔業(yè)主義務的單位或自然人,為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和索賠權益人;保險標的為投保項目。

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風險管理機構)是指受保險公司委托,對保險標的的質量潛在缺陷風險實施辨識、分析、評估、報告,提出處理建議,并最終對保險公司承擔風險管理合同責任的機構。

第三條(適用范圍)杭州市域范圍內(nèi)新建保障房工程應依照本辦法推行住宅質量保險試點工作,同時鼓勵新建商品房工程依照本辦法積極開展住宅質量保險試點工作。

第四條(工作機制)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tǒng)籌全市住宅質量保險試點推進工作,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引導激勵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各區(qū)、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qū)內(nèi)住宅質量保險試點推進,做好住宅質量保險政策宣貫工作,共同推進住宅質量保險試點工作。

第二章 保險范圍、期限及責任

第五條(保險范圍、期限)住宅質量保險分基本險與附加險。

基本險承保范圍為:

(一)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1.整體或局部倒塌;2.地基產(chǎn)生超出設計規(guī)范允許的不均勻沉降;3.基礎和主體結構部位出現(xiàn)影響結構安全的裂縫、變形、破損、斷裂;4.陽臺、雨篷、挑檐、空調(diào)板等懸挑構件出現(xiàn)影響使用安全的裂縫、變形、破損、斷裂;5.其他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部位出現(xiàn)的影響結構安全、使用安全的工程質量潛在缺陷。

(二)保溫工程:圍護結構保溫層破損、脫落。

(三)防水工程:1.地下室、屋面、陽臺、廁浴間等防水滲漏;2.外墻(包括外窗與外墻交接處)滲漏;3.其它有防水要求的部位滲漏。

(四)全裝修住宅工程埋設在墻體、地面內(nèi)的電氣網(wǎng)絡管線和給排水管道等隱蔽工程的質量潛在缺陷。

附加險承保范圍為:

(五)其他工程的質量潛在缺陷:1.裝修工程(包括全裝修和非全裝修,墻面、頂棚抹灰層工程等其他分項工程);2.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3.供熱與供冷系統(tǒng)工程。

保險期限自承保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滿兩年之日起計算。以上第(一)項保險期限為10年,第(二)項保險期限為5年,第(三)、(四)項保險期限為6年,第(五)項保險期限由建設單位和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中約定,但不得低于2年。

第六條(保險責任)保險期限開始前,建設單位應組織主承保公司、風險管理機構、施工單位對投保項目共同查驗。對存在質量缺陷的,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進行維修。

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限和保險范圍,由保險公司履行維修或賠償責任。

第三章 投保和承保

第七條(投保)建設單位應在開工前,與保險公司簽訂書面保險合同,保險合同中應包含基本險和附加險,并一次性支付保險費。原則上,一本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范圍由一家主承保公司承保,一本施工許可證作為一個保險標的,出具一份保險合同,保險合同涵蓋的范圍應包括投保項目施工許可證范圍內(nèi)的所有建筑物。建設單位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承擔的最大賠償限額為保險合同記載的保險金額。住宅質量保險不得設置免賠額度。

第八條(承保)建設單位購買住宅質量保險的,可采用單一承保模式或共保模式。采用共保模式的,共保體應由1家主承保公司和不少于2家從保公司組成。各承保公司應以共保協(xié)議的形式明確在項目上的承保份額、權利和義務,其中主承保公司承保份額不得低于50%。

住宅質量保險實施統(tǒng)一保險條款、統(tǒng)一理賠服務、統(tǒng)一信息平臺等。

第九條(保費計算)投保住宅質量保險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概預算其他費用中列明該保險費,計入開發(fā)建設成本。保險費計算基數(shù)為承攬工程的簽約合同價,具體保險費率應由建設單位和保險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結合工程風險及技術復雜程度、參建主體資質及誠信情況、風險管理要求、歷史理賠數(shù)據(jù)等具體情況,由建設單位與保險公司協(xié)商確定。

第十條(保險合同)建設單位應要求保險公司制定工程質量風險評估實施方案、保險告知書、保險理賠方案等,經(jīng)建設單位確認后,作為保險合同的附件。建設單位應以書面形式向相關參建單位告知投保住宅質量保險的相關情況,明確參建單位配合保險公司開展工程質量風險檢查評估工作的相關義務。

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后,建設單位如要解除合同、變更保險公司或者變更保險合同內(nèi)容,對已經(jīng)銷售的住宅工程,應當征得全部買受人的書面同意,同時上報所屬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章 工程質量風險管理

第十一條(風險管理)住宅質量保險合同簽訂之后,建設單位應要求保險公司委托風險管理機構,對保險責任內(nèi)容實施風險管理。

保險公司與風險管理機構簽訂書面委托合同,依法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風險管理費用由保險公司與風險管理機構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結合風險及技術復雜程度、風險管理要求等具體情況,由保險公司與風險管理機構協(xié)商確定。

風險管理機構憑保險公司出具的《風險管理授權書》(以下簡稱“授權書”)進入施工現(xiàn)場實施風險管理。工程參建單位應當配合提供便利條件,不得妨礙風險管理工作。

建設單位應要求保險公司落實對風險管理機構的管理責任,建立風險管理評價機制,制定工程質量風險評估實施方案,督促風險管理機構加強住宅工程建設質量控制。

風險管理機構不得與標的項目的參建單位存在隸屬、關聯(lián)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和材料供應等工作。

第十二條(爭議鑒定)建設、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與風險管理機構就工程質量缺陷的認定發(fā)生爭議的,可委托共同認可的第三方機構進行鑒定,鑒定費用應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三條(發(fā)揮專業(yè)力量)鼓勵建設工程相關行業(yè)協(xié)會、全過程工程咨詢機構等社會中介機構積極參與住宅質量保險試點工作,充分發(fā)揮專業(yè)作用。

第五章 保險理賠

第十四條(理賠告知)建設單位應要求保險公司編制《住宅質量保險告知書》(簡稱《保險告知書》),在業(yè)主辦理房屋交付手續(xù)時,由建設單位隨同《住宅工程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一并交付業(yè)主。《保險告知書》內(nèi)容應包括保險范圍、保險期限、保險責任開始時間、保險理賠流程、負責保險理賠工作的單位及其聯(lián)系方式、業(yè)主的通知義務等。

第十五條(高效理賠)在保險期限內(nèi),建設單位應要求保險公司建立高效便捷、充分保護業(yè)主權益的理賠流程,在保險合同中具體約定保險理賠受理、現(xiàn)場查勘、索賠核定、理賠維修等具體服務標準。

第十六條(爭議處置)業(yè)主和保險公司對保險責任范圍和維修結果是否符合要求存在爭議的,可共同委托具備技術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果明確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承擔鑒定費用并在10日內(nèi)予以書面確認;鑒定結果明確不屬于保險責任的,鑒定費用由業(yè)主承擔。對賠償金額存在爭議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或保險合同約定處理。

第十七條(應急理賠)建設單位應要求保險公司制定《保險理賠應急預案》,明確保險理賠應急預案啟動的具體情形、應急流程和采取的應急措施等,并規(guī)定對于影響基本生活且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的索賠申請,保險公司在收到索賠申請后,依據(jù)應急預案先行組織維修。

第十八條(代位追償)保險公司有權代被保險人向責任方實施代位追償,被保險人與相關責任方應予以配合。

第六章 服務保障

第十九條(保障基金)依照建設部相關工作要求,各主承保公司應在保險費中計提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工程質量風險保障基金(以下簡稱保障基金),并統(tǒng)一設立保障基金專用賬戶和制訂基金使用細則。保障基金為承攬工程簽約合同價的0.05%。

保障基金主要用于住宅工程交付后3個月之日至保險期限開始前,對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的維修保障,以及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10年保險責任期后至房屋建成使用25年期間主體結構整體或局部坍塌以及人員傷亡的賠付,并探索納入房屋養(yǎng)老金統(tǒng)一管理。

第二十條(基金使用)住宅工程交付后3個月之日起至保險期限開始前,建設單位應要求主承保公司負責住宅工程質量投訴受理工作,并跟蹤投訴處理進度。業(yè)主向保險公司提出首次維修主張當日,保險公司應告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于3日之內(nèi)派員現(xiàn)場查看,積極與業(yè)主協(xié)商確定雙方認可的維修方案,并及時組織施工單位進場維修。

自業(yè)主向保險公司提出首次維修主張當日起2個月內(nèi),建設單位未就維修方案與業(yè)主達成一致意見并啟動維修的,業(yè)主可以向主承保公司提出書面申請,可以依據(jù)基金使用細則使用保障基金先行維修。

建設單位應和主承保公司另行書面約定,先行維修使用的保障基金費用,由建設單位在保險期限開始前向保障基金專用賬戶補足到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施工合同中應明確,由建設單位補足的保障基金,屬于施工單位責任的,建設單位可以從工程質量保證金中扣除相應金額。

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至保險期限開始前,建設單位及相應責任單位均無法履行維修義務的,可以依據(jù)基金使用細則代為履行維修義務,維修費用使用上限為該投保項目計提的保障基金金額的三倍。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不履行保修義務的單位,可依法采取信用扣分、行政處罰等措施,加強監(jiān)管。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已投保住宅質量保險項目的,憑保險保單免予交存物業(yè)保修金。保險期內(nèi)保險合同解除或失效的,應按規(guī)定交存物業(yè)保修金,保險期內(nèi)未交存物業(yè)保修金之前,建設單位與保險公司均不得擅自解除保險合同。

投保住宅質量保險的項目,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推薦參與優(yōu)質工程評選;對積極參與住宅質量保險試點的建設單位,按相關辦法給予信用激勵。

第二十二條 為確保住宅質量保險試點工作取得實效,建設單位、保險機構及風險管理機構等遵照《杭州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工作指引》開展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

自2024年3月1日起,杭州市新申領施工許可證的住宅工程依照本辦法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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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4 發(fā)表于2024-01-08 13:31:51 IP歸屬地:浙江

希望能有用……
V14 發(fā)表于2024-01-08 13:32:50 IP歸屬地:浙江

說的應該是那種大的質量問題,小的問題還是沒辦法
V14
發(fā)表于2024-01-08 13:33:24 IP歸屬地:浙江

現(xiàn)在房子的質量大不如前
V13 發(fā)表于2024-01-09 11:21:51 IP歸屬地:浙江
1#

精裝修 是 大坑!
V13 發(fā)表于2024-01-09 14:42:02 IP歸屬地:浙江
2#

保險公司敢保么?
V14 發(fā)表于2024-01-09 17:57:18 IP歸屬地:浙江
3#

保險理賠還不是保險公司說了算,交錢的時候是上帝,理賠的時候這不行,那不行。保險公司的錢不是那么好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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