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經過
蔡某于2014年2月入職南京某裝飾公司,2015年1月20日,該裝飾公司根據建筑行業(yè)相關規(guī)定,將蔡某的一級建造師證執(zhí)業(yè)證書、一級建造師注冊證書等證件暫押在南京市建筑行業(yè)協會管理辦公室。2015年3月28日,蔡某提出離職申請,4月28日雙方解除勞動合同,蔡某正式離職。
離職時,該裝飾公司未向蔡某出具離職證明、也未將蔡某的一級建造師證執(zhí)業(yè)證書、一級建造師注冊證書等證件交還蔡某,導致此后蔡某在找工作時,不能向新單位提供離職證明和相關執(zhí)業(yè)證件而無法順利入職。無奈,蔡某半年后向南京市江寧區(qū)法院起訴,要求該裝飾公司賠償其不能正常入職的損失。最終經法院判決:一、該裝飾公司賠償蔡某未辦理離職手續(xù)造成的損失55900元;二、該裝飾公司在判決后15日內協助蔡某出具離職證明、辦理建造師轉出手續(xù)、社保和公積金轉移等手續(xù)。
建筑公司也萬萬沒想到,離職證明僅是一頁紙的事情,由于行政人員的小失誤,讓公司蒙受巨大的損失。
法律時刻
1.建筑公司肯定覺得委屈,沒想到員工離職半年多了,還要賠償5萬多元,回去后估計HR得“挨板子”。Lawyer徐在工作中,也很多次碰到HR咨詢類似問題:“徐律師,由于某某員工突然離職,我能不能不給他離職證明,或者拖一段時間再給離職證明?”如果有HR小伙伴看到這篇文章,請記住Lawyer徐的回答:不能!離職時必須給員工離職證明。
2.新公司在錄用員工時,通常都會要求員工提供與上一家公司終止勞動關系的離職證明等材料(涉及需要專業(yè)技能的崗位,還需要員工提供相關證書等證件),這已經是普遍慣例。
3.公司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為員工出具離職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手續(xù)。公司不及時辦理上述事項,致使員工再就業(yè)時不能辦理相關入職手續(xù)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件,嚴重影響新公司對員工工作態(tài)度和職業(yè)能力的判斷,從而導致員工不能順利就業(yè),損害員工再就業(yè)權益的,應就員工未就業(yè)損失進行賠償。
最后,Lawyer徐想再嘮叨嘮叨:勞動者工作室為了掙錢,老板開公司也是為了掙錢,大家都不要跟錢過不去嘛。遵紀守法,按章辦事,“違法一時爽,賠償熱淚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