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誤的時間、錯誤的地點,他做了錯誤的事
今年3月底的一個深夜,家住雙浦的孫某穿好一身長袖,套上橡膠連體長褲,一路驅車來到家附近的沿江綠道。
他穿過四下無人的游步道和江堤,拿出隨身攜帶,經過改裝的蓄電池,開始用一米多長的桿子往錢塘江放電。
很快,他用手電筒一照,水面上開始出現(xiàn)許多條大小不一的魚,更多的正在慢慢浮起。孫某內心一陣激動,開始用網兜慢慢把這些魚撈起,放進塑料桶里。
沒想到,身后突然傳來的一聲吼叫,讓孫某嚇了一大跳。回頭一看,麻煩了,只見幾名巡邏隊員用燈光對準自己,這下無處可逃!很快,孫某被巡邏隊員帶回了派出所。民警清點發(fā)現(xiàn),孫某的桶里有大小鯽魚、泥鰍、刀魚,累計加起來30余條,可以說是“戰(zhàn)果豐盛”。
經詢問,孫某交代自己是本地人,是附近村民。他說知道這個季節(jié)錢塘江的魚味道鮮美,所以自己想偷偷“搞一點”,就拿回家自己吃。孫某其實自己也知道,自己這下,麻煩大了。
“他自己也總結,是在錯誤的時間,錯誤的地點,做了錯誤的事。”民警金大昕說。要知道,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為錢塘江的禁漁期,是嚴禁私自捕撈的。況且,孫某使用的捕撈工具屬于非法電魚器具。孫某自述,自己知道電魚屬于“竭澤而漁”,會對生態(tài)環(huán)境造成不可逆轉的破壞的方法,甚至自己也看見了江邊掛著的禁漁通告,但仍心存僥幸。
“我本來就想晚上動作快多一點,電一點魚就撤的,沒有要去做嚴重的違法犯罪。”孫某說。隨后,孫某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除了涉罪,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自費15萬尾魚苗回歸江中
很快,案子被移送到了西湖區(qū)檢察院,檢察官認為,孫某在錢塘江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同時,檢察官還認為,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電魚工具捕撈水產品,也破壞了漁業(yè)資源,應當通過適當方式進行生態(tài)資源修復,遂啟動民事公益訴訟程序。
在案件辦理中,孫某自愿與檢察機關達成訴前賠償方案,確認由孫某承擔生態(tài)環(huán)境修復費用,并通過增殖放流、投放魚苗的形式進行生態(tài)環(huán)境功能修復。
為強化法治宣傳效果,5月27日下午,檢察官將聽證會擺到了錢塘江邊,與偵查人員、漁政管理工作人員、律師、聽證員一起,就犯罪嫌疑人孫某要不要被起訴的問題進行了檢察聽證。
會上,承辦檢察官介紹了案件的主要情況、需要聽證的問題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各方人員充分發(fā)表了意見。大家認為,孫某的電魚行為,造成國家漁業(yè)資源損失及錢塘江水域生態(tài)系統(tǒng)破壞,孫某的行為構成犯罪,但其是初犯、偶犯且已認罪悔罪,并愿意積極修復生態(tài)資源,可以對其不起訴,但行政機關應當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在充分參考聽證意見后,西湖區(qū)檢察院將綜合考慮孫某的犯罪性質、情節(jié)等,依法對孫某一案作出處理。
聽證會結束了,由孫某自費的15萬尾魚苗也運到了錢塘江邊,在檢察官、警官、漁政管理工作人員、志愿者監(jiān)督參與下, 孫某將增殖放流的15萬尾魚苗放進了錢塘江。
江風徐徐,魚躍水中,孫某對檢察官這樣說道:“我知道錯了,作為錢塘江邊長大的本地人,不該電魚,我一定汲取這次教訓,以后也會勸導村民不要非法捕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