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沙之江東路10號大街與夢琴灣交叉口有一塊免費的停車場,附近居民習慣在這里停車。有一些區(qū)域沒劃線,但也不妨礙行人通行,地面也是光禿禿的,沒有植被可以被破壞,10月8日國慶長假回來后,小區(qū)沒有車位了,于是就把車也停在這里,然后外出出差,一直到昨天回來我把車開走,都沒有任何短信提醒違章(蘋果手機,沒有安裝任何短信屏蔽的app)。
今天突然看到短信,說我有一條違章要處理,于是登陸了手機app查詢想處理一下違章,結果一查不要緊,居然跳出來3個違章,分別是10月9日,10月13日,和10月15日,都是城管處罰的,合計費用是450元。也就是同一個違停行為,在沒有人電話,短信通知的前提下,被處罰了三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而監(jiān)控可以證明,我的車子在3張罰單期間,車子一直是沒有移動過的,于是求助萬能的19樓,這種情況該如何申訴?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