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糧田、責任田、宅基地……在這些關系到重大生活利益的,法律明文規(guī)定應該享受的合法權益,難道就因為出嫁而被一些所謂的“村規(guī)民約”剝奪了?
我是一名杭州蕭山人,2016年結婚,出嫁于杭州蕭山,沒有遷戶口。
最近娘家的土地要規(guī)劃征遷了,我卻被村委會告知只能享受“應遷未遷”補助6000元,而同村其他征地人員可享受參保15年或重新安置生產生活的補助10多萬。村委會還說到這是“村規(guī)民約”定的,要告就去告吧,試問這是為民服務和解決問題的態(tài)度嗎?這件事讓我久久不能釋懷。雖然都說“吃虧是福”,可也不是這么個吃法啊!村委會以我是出嫁女戶口應遷未遷為由,不給我享受同村其他征地人員的補助待遇。針對這一點,我想說兩點:第一、國家的戶籍制度并未規(guī)定出嫁女必須將戶口遷出,因此,出嫁女有權選擇是否將戶口留在娘家。第二、雖然我已結婚,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收益權。那么試問我這類人該去哪里享受征地待遇?
黨的二十大報告中提出:“堅持男女平等基本國策,保障婦女兒童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章第五十六條明確規(guī)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guī)民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而這些所謂的“村規(guī)民約”又將“男女平等和婦女兒童權益”放置哪里?我想說的是“村規(guī)民約”可以有,但前提是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
我希望當地政府能維護我這樣的弱勢婦女群體權益,也希望廣大網友給我評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