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多的時間里,12 歲的江蘇南通女孩佳佳(化名)因學習達不到母親李平(化名)的要求,多次遭到毆打。在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先后發(fā)出家庭暴力告誡書和人身安全保護令后,李平仍兩次用燒熱的鍋鏟將佳佳燙傷,嚴重侵害了佳佳的身心健康。
4 月 20 日上午,南通市崇川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撤銷李平和佳佳生父的監(jiān)護人資格,指定佳佳的外婆為其監(jiān)護人。
庭審現場
告誡書、人身保護令
都阻止不了單身母親家暴女兒
佳佳目前在南通市區(qū)一所小學讀六年級。在她 4 歲那年,母親與父親協(xié)議離婚,佳佳隨母親共同生活。
佳佳的外公外婆不跟她倆住在一起,但時常會去學校接她放學。2018 年起,外婆劉桂英(化名)發(fā)現,佳佳的臉上、身上經常出現各種傷痕。追問之下,孩子道出實情,媽媽時常會給她布置課外作業(yè),如果不能及時完成,就會遭到辱罵甚至毆打。
佳佳身上的傷痕
去年 4 月的一天,因佳佳背課文沒達到要求,李平一氣之下將書甩到到女兒頭上,佳佳的面部、額頭都腫了起來。看到外孫女一再受傷,外婆報了警。經公安部門鑒定,佳佳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派出所向李平發(fā)出家庭暴力告誡書,要求其及時糾正不法行為,嚴禁對佳佳再次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一紙告誡書,并沒有讓李平就此停止對女兒的家暴行為。今年 1 月,因佳佳沒有完成試卷測試,李平用指甲抓傷了她的臉。經公安部門鑒定,佳佳的損傷程度同屬輕微傷。1 月 20 日,崇川法院向李平發(fā)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其對佳佳實施家庭暴力。
暴力行為再升級
兩次舉起鍋鏟燙傷女兒
今年 3 月 15 日,李平在家燒飯時抽查給佳佳布置的 " 提升作業(yè) ",發(fā)現女兒沒能完成,一氣之下抄起手中炒菜的鍋鏟打在了佳佳手上,燒熱的鍋鏟直接燙傷了佳佳的手背。
李平一再升級的家暴行為,讓劉桂英忍無可忍。在劉桂英看來,李平對佳佳的生活本就照顧不夠," 孩子經常晚上七八點打電話過來說沒飯吃。" 不僅如此,李平打罵、體罰佳佳的行為,導致佳佳的身心都受到巨大傷害,已經無心上學。李平實施家暴后,派出所、社區(qū)也曾通知孩子的父親張劍,要求其履行監(jiān)護職責,但張劍未能采取積極有效措施。而且張劍這些年無固定居所,也無法保障佳佳的基本生活。
為了佳佳的健康成長,劉桂英向崇川法院提起訴訟。她認為,李平、張劍作為法定監(jiān)護人,不能履行相應的監(jiān)護職責,侵害了佳佳的合法權益,申請撤銷二人的監(jiān)護人資格,由自己擔任佳佳的監(jiān)護人。
令所有人震驚的是,在案件審理期間,悲劇再次發(fā)生。4 月 5 日,還是因為 " 提升作業(yè) " 沒完成,李平拿起燒熱的鍋鏟拍向佳佳,直接燙傷了佳佳的右臉。
望女成鳳
同一個錯誤犯三次就要教訓
庭審中,李平也承認,大概從佳佳四年級開始,自己確實有體罰女兒的情況,但都是因為學習的問題,目的是為了培養(yǎng)佳佳成才。燙傷女兒也是情急,并非故意。李平稱,離婚后的 8 年里,都是她一個人獨立撫養(yǎng)佳佳,其他人未給予任何幫助。因此,她也不同意劉桂英要求撤銷自己監(jiān)護人資格的申請,她認為,孩子跟著外婆只能保證吃飽穿暖,只有自己才能給佳佳良好的生活和教育條件。
李平給女兒定的目標是 " 考進全國前三或者前五的大學 "。為此,李平在學校課業(yè)之外還給佳佳布置了不少 " 提升作業(yè) ",比如讓佳佳做大學英語四六級的測試卷,甚至成人高考的卷子。小學六年級的佳佳,已經在她的規(guī)劃下學習大學本科英語。在李平看來,這是一種教育策略,只要在小學階段把英語攻下,上了中學就可以集中精力把時間花到其他科目上。
法庭上,李平承認,如果同一個錯誤佳佳犯三次,她就要教訓。
法官提醒:
家教中的極端行為不可取
崇川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李平作為未成年人佳佳的監(jiān)護人,本應正確履行監(jiān)護職責,撫養(yǎng)教育佳佳,使其健康快樂成長,在面對其成長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學習問題時也應當正確對待,采取理性方式進行教育和引導。
但李平在與佳佳共同生活期間,罔顧未成年人成長學習的客觀規(guī)律,急功近利,在佳佳不能順利完成其布置的所謂提升作業(yè)的情況下,長期對佳佳辱罵、毆打,致使佳佳身體多處受傷,嚴重損害了佳佳的身心健康。特別是在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連續(xù)發(fā)出家庭暴力告誡書和人身安全保護令后,李平非但沒有認識到自身錯誤,規(guī)范自身行為,反而變本加厲,升級家暴行為,性質極其惡劣。
法院認為,張劍作為佳佳的另一監(jiān)護人,在明知女兒被李平多次毆打、全身傷痕累累的情況下,怠于履行監(jiān)護職責,沒有采取積極有效的保護措施,致使佳佳處于危困之中,且當庭表示放棄對佳佳的監(jiān)護權。鑒于此,李平、張劍已不適合繼續(xù)作為佳佳的監(jiān)護人。劉桂英申請撤銷二人的監(jiān)護人資格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鑒于佳佳自幼與劉桂英共同生活至五歲,雙方具有較深的感情基礎,劉桂英也愿意履行監(jiān)護職責,崇川法院對其申請作為佳佳監(jiān)護人的申請予以支持。
" 家長應根據孩子的認知水平、學習能力以及自身素質,因材施教。" 法官提醒廣大家長,在關注孩子成績之前,首先要關注孩子的身心健康,切勿拔苗助長,甚至做出家暴這樣的極端行為,否則會適得其反,甚至遺害孩子終身。
來源:現代快報、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