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我同學A在實習,實習合約簽到6月30日。A想跳槽,已經(jīng)找到下家,下家要求6月7日入職。A直接和領導辭職之后,領導卻要求她到合約結束后才能走。這樣合理嗎??法律是怎么規(guī)定的呢?
背景:我同學A在一家小公司實習,崗位是HR,薪資100一天。說實話這個薪水不算高,但是崗位要求卻很高。A告訴我她的領導經(jīng)常對她發(fā)脾氣,覺得她這里做得不好,那里也做得不好。領導一生氣,她就要去道歉。聽A說的,其實很多事情不是她的錯。實習這段時間,A每天都膽戰(zhàn)心驚,生怕惹領導生氣。我聽了都替她委屈。我覺得這像職場PUA……
A提辭職之后,領導一開始說要到合約結束才能走(大概還有30天),后來又說要招到人才能走。但是A說下家要求6月7日入職,而且網(wǎng)上說實習期提前3天申請辭職就可以了。最后A和領導鬧掰了……
我的需求:我想問問法律是怎么規(guī)定的呢?A簽的實習協(xié)議中提到辭職需要提前15天申請。究竟是3天、15天,還是必須呆到合約結束呢?
19樓幫幫團「春風萌妹小鹿」幫樓主咨詢了浙江元廣律師事務所凌小建律師:
提前3天遞交辭職申請就行,勞動合同法未對實習生做出規(guī)定,只有試用期和正式員工,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資及經(jīng)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xù)等;
2、依據(jù)《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xù)。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即辭即走,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chǎn)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于保留證據(jù)。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xù),可以收集好證據(jù),比如簽訂的實習協(xié)議、員工證、上下班考勤記錄等等,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幫幫日記」
新手入職公司本來就是去實習的,所以公司既然有權利辭去不合格的實習生,那實習生也有權利主動離職。其實很多公司是不缺實習生的,只是培養(yǎng)一個優(yōu)秀的實習生不容易,所以實習公司才不愿意放人。但是公司的這種行為是違法的,實習生完全可以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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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9樓幫幫女團「春風萌妹小鹿」,開朗直率,性格軟萌,再不講理也能春風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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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續(xù):朋友已經(jīng)和領導溝通過,約定好了離職時間,下一家公司也愿意延后入職時間,算是圓滿的結局。
最后感謝幫幫團,響應速度非常快!太感動了!也感謝評論區(qū)的各位支招!謝謝!